发布日期:2013-11-26
从发展的角度来讲,绿色发展的本质就是要保护人类的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的进步,这也是我们现在最基本的要求和价值理念的出发点。从绿色发展的关联主体来看,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政府;第二类是企业;第三类是自然人,也就是公民,以及由自然人构成的公众。
从政府的视角来看,其既是《宪法》、法律授权国家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管理者,又是对国家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的义务主体。所以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首先是要保护国家财产,其次是要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除此之外,目前我国政府还拥有监管开发利用资源和环境污染行为的职能。
第二类主体是企业。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企业既是依照法律规定开发利用环境的主体,也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主体。所以企业在创造经济正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两类负价值:第一类是减少环境要素和资源;第二类是污染物的排放增加了环境容量,使得公众和人类生存的条件受到破坏。
第三类主体是公民、自然人以及公众。公民是环境要素和环境容量的利用者。人类是先于企业开发利用、先于企业排污利用的主体。自然法学派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天赋人权”,就是自然界所有的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力,并不是由法律或者信仰来赋予的。比如我们要呼吸,我们要饮食,我们要饮水,我们要欣赏美丽的风景,这些都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
所以在政府的权利、企业的权利和公众生存的权利中,我们要建立一个平衡的机制。环境保护最终的问题是人类的生存问题。政府要把握一个度,确定一个标准,树立合理的目标,既要照顾公众的利益,也要兼顾经济的发展。
那么在利用环境当中,公众、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是什么?
首先,从政府和公众的关系来看,在重大开发决策中切实保护环境的理念应当贯彻到相关各种制度当中,把致力于公众福祉和维护环境品质作为政府最重要的追求。同时,要设立很多程序以保证公众夙愿的实现。
其次,从公众和企业关系来看,两者既是环境和资源利益的分享者,也是竞争者。因为公众和企业之间对环境的利益存在着此消彼涨的竞争关系。在我国,政府应当把这一利益关系平等地放在我们面前,并且通过法律将其确立下来。
第三,公有制条件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资源的开发利用并不是可以由政府完全独立决定,因为公众的环境利益建立在一系列的资源环境平衡基础上。政府特许或许可企业开发利用环境、许可企业排放污染物之时,应顾及公众的利益。这也是信息公开和尊重公众意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础。要确立公众和企业之间利用环境的规则,明确标准进行监管,并且通过市场来交换相关的利益。
第四,通过公众参与实现绿色发展的法律途径。首先,确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基本权能。参与环境决策的公众有以下基本权能:一是知悉权;二是建言权,要把咨询、调查、听证的义务作为公众权力的对称,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出来;三是公众的建言要得到尊重。公众在举报不良和违法的信息时,或公众对决策有不同意见时,政府不应当把公众的意见放在一边,而是要通过法律的程序回答和解释公众的疑问。
其次,确立公众参与的法律程序。有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应当详细规定公众如何参与开发、如何参与决策。
最后,扩大公众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现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三审稿已经确立了公众的主体范围,但是这个范围非常窄。我认为至少每个省应当有一个,最好能够使每一个市都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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