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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环保标准《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

发布日期:2012-07-27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铅污染物防控体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避免发生铅污染类似事件,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环保标准《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已于2012年7月2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结合上海实际,本次制定的标准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从确保环境安全的角度出发,针对铅蓄电池企业的产污、排污特点,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其中铅污染物的厂界浓度要求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二是以最佳控制技术为基础,根据国内外最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水平来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较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大幅收紧;三是增加了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废气污染控制、污染物定期监测、清洁生产等管理性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中新建企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在一年过渡期后,即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的实施,将大幅提高本市铅蓄电池行业的准入门槛,促使现有企业结构调整、加强技术改造,提升环保水平。市环保局将联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该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全市铅污染物防控体系,降低环境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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