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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8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调整本市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从每公斤0.63元调整至1.26元。


二、各级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相关工作。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专款用于污染防治。


三、接本通知后,请各级排污费征收部门至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票据购买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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