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关于进一步明确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6

各区县环保局:

为改善本市能源结构,控制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关于能源结构调整的若干规定》,本市自1999年起开始在中心城区开展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至2009年全市共有超过6000台的燃煤设施完成了清洁能源替代,内环线以内区域实现了无燃煤设施,煤炭在本市一次能源中的比例逐年下降,2009年已经低于50%,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监测显示,自2003年以来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API指数)已连续七年超过85%, 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更是创历史同期最好记录。


在推进燃煤设施的清洁能源替代过程中,市环保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从实际出发,于2001年联合颁布《关于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改清洁能源实施办法》,对燃煤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进行一次性资金补贴,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据统计至2009年,市级财政用于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补贴资金近1.4亿。2010年,市环保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和职责分工的通知》(沪环保总〔2010〕56号),明确从2010年起除18家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管外,其余污染源管理、执法和排污费收缴由各区县负责。为了继续开展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环保局将对18家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现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按照现行的政策继续实施补贴。各区县环保部门可以参照市环保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布的补贴政策,对列入区县计划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实施一次性每蒸吨4万元的补贴,并通过区县财政列入当年的部门预算。同时,各区县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核查方案,确保补贴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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