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7-27
一、设立依据: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9条第2款;
(2)《上海市实施办法》第23条。
二、办理范围:
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批文中明确要求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
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1)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建成;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所提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经落实。
五、申请材料:
(1) 试生产(试运行)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一式二份);
(2)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一份);
(4) 环保部门环评批文(复印件,一份);
(5) 建设项目的污水接管证明(一份);张江城管署,兰花路300号 50594979
(6) 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提供将其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证明材料(委托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若委托外地单位处理,还须提供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一份);
(7) 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合同;
(8) 环保设施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复印件请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有效期限:通常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八、延续(条件、材料、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完成试生产(试运行)的,可以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前1个月申请延续试生产(试运行)。
试生产(试运行)自首次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材料:试生产(试运行)审批申请表;试生产(或试运行)延续情况报告;原试生产(或试运行)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年检(年审):无。
十、收费:无。
十一、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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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5079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