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06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环境优先”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提高环境质量,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设立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以下简称“环保基金”)。为规范、合理、统筹使用环保基金,有效发挥政府对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事业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原则

环保基金的设立,坚持“多方统筹、有效引导、重点聚焦、适度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来源

环保基金来源:

一、排污费收入新区部分;

二、扶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上级部门拨入的环保资金;

四、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包括实物);

五、基金专户利息收入;

六、其他。

第四条 使用方式

环保基金的使用采用补贴、奖励、贴息等方式。各类项目的补贴、奖励、贴息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金用途

环保基金主要用于:

一、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控、治理,包括企业污染治理和防控设备的更新、改造;污染企业的关、迁等。

二、环保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运用,包括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环保新技术运用,环保新产品应用等。

三、促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四、环保宣传、教育与交流,包括对环保先进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环保教育基地设立;绿色创建工作以及环保学术交流等。

五、其它涉及环保的特需项目。

政府日常投入机构人员经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等项目,不纳入环保基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建立由环保、财政、科技、计划、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环保基金理事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理事长。理事会负责审定环保基金管理办法及操作办法、年度使用计划和年度使用情况的报告等,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设立由环保、财政部门组成的环保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新区环保市容局),负责编制基金年度计划和决算,负责受理环保基金资助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有关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账户管理

环保基金账户设在新区财政局,由新区财政局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八条 计划编审

环保基金计划与新区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环保基金计划草案,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纳入新区环保市容局部门预算。

第九条 申请及拨付程序

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经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初审后报基金理事会审批。申请单位应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由新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条 计划调整

环保基金计划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计划调整报告,报基金理事会审批。未经基金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新区财政局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环保基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基金理事会每年应向区政府报告环保基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新区财政局负责对环保基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审核、监督和绩效考核。

新区审计局负责对环保基金计划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环保基金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操作规程执行,认真、严格审查受理申报资料,如实报告或反映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除取消项目单位环保基金享受资格外,将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基金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环保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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