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补贴资金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12-05-06

根据《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对本市要求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审核单位”)进行审核经费补贴。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 补贴范围及条件

    列入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委公布的本市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


二、 补贴内容与标准

    对纳入补贴范围,符合补贴条件的重点审核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清洁生产审核的审核费用分阶段给予适当补贴(2009-2011年补贴总金额暂定每家单位不超过8万元)。

    根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经审核后资金直接拨付到重点审核单位。


三、 补贴程序与要求

    1、 重点审核单位可在审核工作启动后,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与审核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及审核计划报区县环保局预审后报市环保局审核。经审核后,重点审核单位可获第一阶段的审核费补贴(补贴额为总补贴金额的50%)。

    2、 符合评估要求的重点审核单位应根据《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指南》的有关要求,提出评估申请。通过评估后的重点审核单位可获第二阶段的审核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总补贴金额的50%)。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审核或评估未通过的重点审核单位不得申请第二阶段的审核费补贴,并由市(区)环保局督促其整改。

    3、 符合验收要求的重点审核单位应根据《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指南》的有关要求,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的重点审核单位,属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其中、高费方案实施后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环境效益显著的,可根据《上海市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申请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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