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生物医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2-07-10

增值税:
       1. 固定资产抵扣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 转让产权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3. 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 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5.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
      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摘自《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6.爱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等生物医药商品
 
爱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等生物医药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分别提高到11%和13%。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7.生物医药中涉及农药
    生物医药中涉及农药,按13%征收。
    8.避孕药品
 
    生物医药中涉及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避孕药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9.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10.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营业税:
 
    11. 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12.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13. 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企业所得税:
      14.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15. 研究开发费用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6.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
    19.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综合利用资源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1.政策性搬迁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22.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23.职工教育经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  
 
 个人所得税:
    24.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摘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25.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
    26.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
 
    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摘自《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27.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摘自《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8]23号)  
 
 车船税:
    28.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每辆每年税额为300元。
 摘自《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沪府发[2007]20号)
 
土地增值税:
      29.企业兼并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30.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1.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2.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契税:
              37.整体改建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8. 投资组建新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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