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使用(指南)

发布日期:2012-05-07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公室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协会
二00九年八月


目  录
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四、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实施细则
五、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补贴办法
六、小型煤锅炉脱硫装置补贴标准

        为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浦东新区自改革开发以来,坚持环境优先,推进低碳经济、低碳社会和生态城市建设,在前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环境设施得到加快建设,环境管理不断加强,环境质量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初见成效,先后荣获“国家园林城区”、“国家卫生城区”、“全国文明城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中国人居范例奖”等称号。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的环境建设,作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配套文件《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实施细则》应运而生,政府加大对环境资金的投入,也有效地发挥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事业的引导作用。浦东新区环保基金的出台,体现了从机制、体制的创新,充分调动了企业、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支持,也有效地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2007-2008年环保基金投入3647万元,而引入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事业达1.6亿元;2009年环保基金计划投入4000万元,预计将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环保超过2亿元。将有一批重点污染源企业得到改造,清洁生产企业有所突破,产生一批绿色宾馆、医院、小区、学校、家庭,出现一批优美村镇,推动一批生态工业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环保诚信企业等。通过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为建设浦东的低碳经济、低碳社会、生态城市将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础。

        《浦东新区环保基金实施细则》通过二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好成绩,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为完善环保基金《实施细则》的操作提供有益的补充。由于原《实施细则》的内容项目滞后于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需求,覆盖面还不够广。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围绕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对“创建生态城市”、“绿色创建”、“环保新技术研究开发、新成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补充,充分体现阶段性的特点,更有效服务于环保重点,并于2009年7月10日基金理事会通过执行。

        加强环境保护,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创建美好家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环保基金的设立,是政府对环保工作的责任和支持,也是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环保工作的姿态。环保基金将进一步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事业。环保基金是新区环保综合配套改革的内容之一,期待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关心和支持环保基金的建设,同时也分享环保基金的优惠政策,让浦东更早实现生态和谐的环境而努力。

编者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浦府[2006]8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6〕39号,以下简称《决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优先型”生态城区建设,促进浦东新区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优先发展方针的必要性

        (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浦东开发开放16年来,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综合能耗、水耗逐年下降,环境状况持续改善,位居全国和全市先进水平。近年来,浦东新区先后荣获“国家园林城区”、“国家卫生城区”、“全国文明城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和“中国人居范例奖”等称号。

        但是,目前浦东新区的环境状况与先进的城市和地区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要。“十一五”期间,既是浦东新区经济高速发展期,也将是环境矛盾凸现期,主要面临五方面压力:一是经济增长的压力。循环经济的格局尚未形成,资源消耗高和污染重的产业还占相当比例,产业结构仍待优化,经济增长及转型面临巨大压力。二是资源供给的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大量导入,经济规模不断扩展,供水、供能的矛盾已经显现,土地资源日益稀缺,资源供给对发展的约束日渐凸现。三是环境容量的压力。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呈上升态势,郊区环境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难度加大。四是环境安全的压力。浦东新区正处于城市化与工业化并进,传统工业与新兴产业并存阶段,环境矛盾与环境突发事件进入活跃期,与环境相关的社会矛盾日益复杂。五是综合管理能力的压力。政府环境管理职能有待深化,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管理手段方式有待改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有待提高。

        (二)实施环境优先发展方针的必要性。国务院《决定》强调“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并指出“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这一原则对浦东新一轮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环境优先,就是要将环境作为区域发展的基础,以环境作为调节城市发展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在发展与环境有冲突时,服从环境的要求。

        “十一五”期间,是浦东新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城市发展模式和政府职能的关键时期。要在“四个率先”中发挥先试先行作用,实施环境优先发展方针。通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有利于提升产业能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国际竞争力;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强化政府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有利于促进政府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通过加快建设适宜人居的环境,有利于化解环境矛盾和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实施环境优先的发展方针,是在更高起点上建设“创新浦东、和谐浦东、国际化浦东”,率先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实施环境优先发展方针,初步建成最适宜人居、最适宜创业的生态城区

        (三)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动力,以迎接2010年“世博会”为契机,实施环境优先发展方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把浦东新区建设成为最适宜人居、最适宜创业的生态城区。

        (四)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实现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

        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原则。发挥浦东新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优势,探索和创新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投入的机制和模式。

        污染预防、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相结合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参与、发展综合决策、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增产减污,更快更好地发展。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世博会”举办时,浦东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进一步削减,资源能源消耗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环境主要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城市(区)建设标准,初步建成最适宜人居、最适宜创业的生态城区。主要实现指标:

        1、单位GDP能耗达到0.45吨标煤/万元(现价)。

        2、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

        3、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4、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PI)达到和优于二级的天数达到330天(90%以上)。

        5、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

        6、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

        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保持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95%以上。

        8、绿化覆盖率大于37%。

        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六)实施环境优先,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积极发挥环境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使环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变量。以环境优化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产业能级,减少对资源的依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中,要依法淘汰“三高一低”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能力,对保留工业区外的电镀、化工、制药、印染、热处理等不符合产业导向、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关停并转迁。大力发展以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构建技术含量高、效益好、消耗低、污染少的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在区域布局中,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安全,以环境容量为基础,按照优化发展、重点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原则,明确不同地区的环境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七)发展循环经济,率先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要以金桥出口加工区等循环经济园区试点工作为抓手,加快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

        要研究制订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鼓励企业开发并全面推行节能节水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要以微电子等行业为重点,提高高耗水行业的水循环利用率,促使重点企业、行业单位能耗、水耗和资源消耗逐步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要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建筑领域太阳能技术的利用,在有条件的区域推广再生能源,逐步提高绿色能源比重。要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完善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系统,建设生活垃圾产业循环生态园。

        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鼓励开展家庭节水活动,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率先在政府机关推行节约型办公和政府绿色采购。推进包装和一次性用品减量工作。

        大力推行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饭店、绿色工地、绿色商业街等绿色系列创建工作,带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建设生态城区夯实基础

        (八)实施新一轮环境保护十大工程,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在完成第一、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基础上,要继续实施第三、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新一轮环境保护十大工程,持续改进浦东新区的环境质量,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为创建生态城区奠定扎实基础。新一轮环保十大工程: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大气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工业污染治理工程、生态建设工程、郊区环境保护工程、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程、生态文化工程、生态人居环境建设工程和环保自身能力建设工程。

        (九)重点推进水环境的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与安全状况。在巩固城区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的基础上,重点对郊区河道进行全面整治。要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污水收集处理水平,完善郊区污水收集系统,对直排河道的企业和生活污水进行截污改造,确保污水纳管率达到80%以上,全面消除区内河道黑臭现象,恢复河道生态功能。辟通外环运河等河网水系,启动环境修复湖泊工程,加大非法填堵河道打击力度,稳步提高水面积率,确保水环境质量与安全得到持续改善。

        (十)强化大气污染治理,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燃煤电厂等污染源监控和脱硫工程的实施。加速淘汰重污染车辆,基本杜绝机动车超标排放和冒黑烟现象。开展外环线以内及城镇化地区“扬尘污染控制区”和“基本无燃煤区”、外环线以外“烟控区”创建工作;加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拆房、堆场、道路保洁和物料运输等扬尘的监管力度,并落实规范化防治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

        (十一)强化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安全体系。重视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实施饮用水供水切换工程。禁止有毒化学品内河运输,健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固体废物的监管,促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合理利用,确保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重点实施化工、微电子、核辐射、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管和安全监管。要加强对工业区和住宅区之间防护隔离带的规划和建设。在开发建设中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要逐步实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被污染土地必须经过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再开发利用。要继续加强九段沙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安全体系。

        (十二)统筹城镇发展,加强郊区环境保护。郊区是浦东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之一,要将郊区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列入郊区发展规划。开展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家园行动,各镇都要建成环境优美乡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试点和综合治理。加大城郊结合部环境整治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推进郊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解决郊区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和谐发展的郊区环境。

        五、以综合配套改革为动力,健全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十三)实行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实绩考核制和奖惩制

        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各功能区域以及街道、镇、开发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要将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领导干部环境责任审计,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实行奖惩制。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十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投入,全社会环保投入要占当年GDP的3%以上。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引导作用,在新一轮开发中,坚持环境基础设施先行,加快郊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态建设、环境安全等公共性项目的资金投入,保障环境保护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事业经费。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和各镇要将环境管理、生态建设资金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引导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探索国际筹资和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有效途径。

        (十五)注重源头管理,健全经济社会环境综合决策机制

        坚持规划环评,加强源头控制。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须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石化、化工、微电子、生物医药行业为主的重点区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规划不予批准。

        坚持“绿色招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落实“一优先、二控制、三不准”。优先发展清洁、节约的新型产业。新引进产业项目的能耗水耗以及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标准;建立污染物总量和环境容量控制制度,新建项目必须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方可准入;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实现增产不增污,方可立项。要按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浦东新区产业政策,对高危、高耗、高污染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限制;对不符合产业导向、产业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和企业,一律不准立项,不准供应土地,不准注册登记。

        (十六)强化公众参与,完善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城市噪声等环境信息和环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

        实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强化社会对环境违法违规事件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经查实将给予一定奖励。

        实行群众听证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实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保诚信制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每年发布企业守法行为公告和企业排污、能耗水耗基本信息;每年公布排污企业环境保护诚信等级名单,强化社会监督和引导企业自律。

        实行公众环境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公众环境满意率测评,并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用科学数据评判区域环境保护工作。

        实行环境保护参与表彰制度。每年对参与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绿色创建等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七)积极发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建立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的研究,重点开展环境保护战略、污染监控、环境健康、生态重建、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的应用技术和环境标准研究。将重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优先列入浦东新区科技基金,给予重点扶植。鼓励绿色食品、绿色工业产品和环境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快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环境保护服务业发展,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

        (十八)加大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常态管理机制

        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全覆盖管理。充分发挥新区环境保护和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的决策、实施、监督、协调作用,新区政府每半年听取环境状况的汇报,及时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要形成新区、功能区域、街镇、社区四级环境保护网络组织,条块结合,建立联合执法体系,完善案件移交制度。结合城市管理网格化,建立对污染源的全覆盖、全时段监管体系,对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区域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对违法排放、超标排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强制清洁生产审计和ISO14000认证活动,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0%,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要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要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出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无望的要坚决关闭。

        (十九)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化。环境宣传教育是体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有专门的机构承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培育生态意识,繁荣生态文化,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注重对环保NGO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育,引导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要专门设立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境培训课程。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区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环境教育新教材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大力开展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课外活动,深化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开展全民环境保护教育科普活动,发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作用,普及社区、市民的环保教育和宣传,建设具有浦东特色的生态文明。

        (二十)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以“数字环保”为基础的现代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环境高危企业的安全检查,完善和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环保执法、环保预警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和持续改进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加大人才引进和队伍培养力度,加强作风与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新区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6]8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ΟΟ六年四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环境优先”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提高环境质量,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设立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以下简称“环保基金”)。为规范、合理、统筹使用环保基金,有效发挥政府对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事业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原则

        环保基金的设立,坚持“多方统筹、有效引导、重点聚焦、适度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来源

        环保基金来源:

        一、排污费收入新区部分;

        二、扶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上级部门拨入的环保资金;

        四、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包括实物);

        五、基金专户利息收入;

        六、其他。

        第四条  使用方式

        环保基金的使用采用补贴、奖励、贴息等方式。各类项目的补贴、奖励、贴息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金用途

        环保基金主要用于:

        一、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控、治理,包括企业污染治理和防控设备的更新、改造;污染企业的关、迁等。

        二、环保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运用,包括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环保新技术运用,环保新产品应用等。

        三、促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四、环保宣传、教育与交流,包括对环保先进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环保教育基地设立;绿色创建工作以及环保学术交流等。

        五、其它涉及环保的特需项目。

        政府日常投入机构人员经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等项目,不纳入环保基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建立由环保、财政、科技、计划、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环保基金理事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理事长。理事会负责审定环保基金管理办法及操作办法、年度使用计划和年度使用情况的报告等,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设立由环保、财政部门组成的环保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新区环保市容局),负责编制基金年度计划和决算,负责受理环保基金资助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有关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账户管理

        环保基金账户设在新区财政局,由新区财政局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八条  计划编审

        环保基金计划与新区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环保基金计划草案,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纳入新区环保市容局部门预算。

        第九条  申请及拨付程序

        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经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初审后报基金理事会审批。申请单位应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由新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条  计划调整

        环保基金计划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计划调整报告,报基金理事会审批。未经基金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新区财政局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环保基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基金理事会每年应向区政府报告环保基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新区财政局负责对环保基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审核、监督和绩效考核。

        新区审计局负责对环保基金计划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环保基金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操作规程执行,认真、严格审查受理申报资料,如实报告或反映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除取消项目单位环保基金享受资格外,将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基金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环保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实施细则

(2009年7月10日环保基金理事会修改通过)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重点污染源”和“污染企业的关、迁”,前者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产生的工业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渣等,并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后者是指既不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经限期治理后排放仍无法达标的企业。

        补贴标准: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和减排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安总投资30%比例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属中央、市管企业的酌情给予补贴,但一般不超过20%的比例,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凡列入新区关、迁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历年缴纳排污费(扣除已补贴部分)总额。

        三、同一项目已享受过环保基金治理补贴的,五年内采用同类技术、工艺再次治理,原则上不再给予重复补贴。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环保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运用”,是指环保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中试及新技术、新产品的成果推广运用,如:清洁能源替代、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减排并具有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的环保科技项目等。

        一、申报条件

        (一)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纳税在浦东的单位。

        (二)经国家、上海市批准的并列为环保重点研究开发、运用的项目或区科委、区环保局批准立项的推广运用项目。

        二、补贴标准:

        (一)按照上海市经委沪经节(2001)407号文规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按每蒸吨一次性补贴4万元;已享受清洁能源补贴的,不再享受锅炉脱硫、防尘治理等补贴。

        (二)凡列入国家、市环保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中试的项目,根据直接投入的资金总量,按三年贷款利息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投入总量超出立项批准资金量的,按立项批准资金量计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率按立项年起始的银行贷款利率算术平均利率计算。

        (三)列入区科委立项批准的开发研究、中试和成果运用项目,按本条第二款执行,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运用,工程性项目一般按照工程建安总投资30%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非工程性一事一议,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 实施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由新区环保局批准的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新区经委批准的非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补贴标准:

        按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补贴办法(试行)》对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经评估验收通过,按企业规模和审核质量,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贴。

        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是指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实施方案中的减排项目的整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中相关条款的按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环保教育基地设立、绿色创建工作”是指新区经批准设立的环保教育基地和经国家、市、区认定的绿色创建单位,如优美乡镇、扬尘污染控制区、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绿色小区、节水型小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企业、环保诚信企业等。

        补贴标准:

        一、环保教育基地

        (一)设立环保教育基地,补贴比例不超过其投入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级环保教育基地运行费补贴每年一般不超过5万元,市级一般不超过8万元,国家级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称号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获得上海市级称号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绿色创建

        (一)凡创建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绿色饭店(宾馆)、医院、绿色小区、绿色学校奖励10万元。

        (二)凡创建成市级绿色饭店(宾馆)、医院、绿色小区、绿色学校奖励8万元。

        (三)凡创建成区级绿色饭店(宾馆)、医院、绿色小区、绿色学校奖励5万元。

        三、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一)凡创建成国家级生态村和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奖励10万元。

        (二)凡创建成市级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奖励8万元。

        (三)凡创建成区级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奖励5万元。

        四、节水型小区创建

        (一)凡创建成上海市示范型节水型小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凡创建成上海市节水型小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凡创建成浦东新区节水型小区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环保诚信企业创建

        (一)凡创建成国家级环境友好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凡创建成市级环境友好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被评定为区级环保绿色级别企业和由区环保协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对创建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的组织单位给予适当工作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商业联合会每推进成一个区级以上的绿色饭店,补贴费为0.3万元;区妇女联合会按每年创建1000户“绿色家庭”给予5万元经费补贴,用于组织发动、节约资源能源、垃圾分类、美化环境的创建宣传、培训、铭牌制作等。

        浦东新区街、镇环保群众性监查网络活动经费补贴,由区环境监察支队根据街、镇开展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所称:“其他涉及环保的特需项目”是指除上述表述外的需要支持的环保项目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包括:国内、外环保学术交流以及“为实施生态区建设、环境安全的特殊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等的实验、试点项目”和“生态区建设相关的业务,节能减排技术培训和推广等项目”的补贴,经理事会同意纳入基金年度计划执行。

        计划外及特殊项目,一事一报,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提“奖励补贴”,应作为该项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

        第八条  申请对象:

        浦东新区范围内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或立项报告、设计方案、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

        二、治理前现状、治理后达到的预期效果分析报告;

        三、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授权给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协会为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受理、初审、验收单位。申请单位可向环保协会索取《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亦可登陆浦东环境网,根据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及有关的通知,下载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递送给环保协会受理窗口;

        申请单位可采取先登记后填报申请表。即可先向受理窗口登记备案,然后正式填报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填报《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取得所在街、镇的同意,高化系统企业及中央企业除外,其他中央企和市管企业应取得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同意,连同应提交相关的材料递送环保协会,环保协会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基金理事会立项;

        三、经理事会计划批准的工程性项目,开工前由浦东新区环保协会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方案评估。竣工后由浦东新区环保协会组织进行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基金办,环保协会填报《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验收表》(见附件三)。

        经理事会计划批准的非工程性项目补贴,在拨款之前,应上报批文证明、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成果,并由环保协会对项目工作成果进行检查或抽查,视成效核审补贴额;

        四、环保协会填写《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资金拨款申请表》(见附件二),新区环保局、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

        五、新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款拨付至申请单位。

        六、经理事会计划批准的项目,在进一步稽核中发现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或其他原因撤销立项的,由环保协会以书面意见报基金办公室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上报下一届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表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补贴金额(万元)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及固定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
           (盖章)

 

项目立项批准机构及文号

 

申请理由:(文字长可附页)

 

 

 

所在街、镇或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意见:

 

 

(章)
           年  月  日

环保协会初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环保基金办公室意见:

 

 

 

       (环保处代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需填一式四份,并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附件二

表二: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资金拨款申请表

申请单位:                                              编号:

项目名称

 

实施内容

 

资金来源

总投资:

环保基金:

单位自筹:

其他:

本次申请:

本次核拨:

环保协会初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新区环保局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新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协会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三

表三: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验收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批准投资(万元)

 

补贴金额(万元)

 

验收综合意见:

 

 

 

 

 

 

               浦东新区环保协会(章)
           年   月   日

附专家意见共  页

附件四

    年浦东新区环保基金计划项目撤销表

基金分类

撤销计划项目单位内容与金额

撤销原因

备注

大类

小类

申请单位

申请内容

计划补贴

总计



 


 

 

 

 

 

 

 

 

 

 

 

 

 

 

 

 

 

 

 

 

 

 

 

 

 

 

 

 

 

 

 

 

 

 

 

 

 

 

 

 

 

 

 

 

 

 

 

 

 

 

 

 

    填报单位(章)                                                                                           单位:万元

       复核人:                                         制表人:                                                        日期:


附件五

alt


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补贴办法
根据浦东新区环保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享受环保基金补贴。为更合理使用环保基金补贴,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的企业,根据其企业规模、审核成效、编写质量,综合评估确定其企业具体补贴数额。补贴分为 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三档。评定方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按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要求定)大、中、小三个等级。 大型分值:3分;中型分值:2分;小型分值:1分
二、审核成效(专家评分平均分值)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80—85分为优(含80分)、75—80分为良(含75分)
70—75分为合格(含70分)、70分以下不合格(一票否决不予补贴)
、编写质量(专家评分平均分值)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4—15分为优(含14分)、 12—13分为良(含12分)、 10—11分为合格(含10分) 、10分以下为不合格(一票否决不予补贴)
四、专家评估统计表


           项  目

优  分  值

良  分  值

合 格 分 值

不合格分值(一票否决)

应得分

实得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应得分

实得分

企业规模

3分

 

2分

 

1分

 

 

 

审核成效
           专家平均分值


           3分

 


           2分

 

合格
           1分

 

70分以下(不含70分)

 

编写质量
           专家平均分值


           3分

 


           2分

 

合格
           1分

 

10分以下
           (不含10分)

 

        (五)计算方法:

        企业规模,按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确定的企业人员、产值和固定资产三要素而定。

        审核成效和编写质量,两项评定满分为100分,分别占85%和15%。计算方法:企业规模(A)+审核成效(B)+编写质量(C)。

        按实际得分相加除以3,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得3分者即为享受补贴第一档20万元,2分者为第二档15万元,1分者为第三档10万元。

        一票否决指:审核成效和编写质量其中一项评估不合格的,即不能享受基金补贴。

(经2009年7月10日基金理事会通过)

小型燃煤锅炉脱硫装置补贴标准

        经研究,为了公平、合理和简化基金补贴手续,对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10吨以下(含10吨)小型燃煤锅炉加装脱硫设施,实行按锅炉汽吨量给予定额补贴。设施改造后经监测验收合格补贴标准如下:(见下表)


           汽吨位
           项目

0.5-1

2

4

5

6-6.5

8

10

补贴额(万元/台)

2.5

4.5

6.5

7

8

9

11

10吨以上燃煤锅炉加装脱硫设施仍按环保基金《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经2009年7月10日基金理事会通过)

联系咨询
返回顶部